一、關于項目及項目區概況審查
應包括項目組成及工程布置、施工組織、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拆遷(移民)安置與專項設施改(遷)建、施工進度和自然概況等。
審查時,應主要關注以下內容:
1.項目建設內容及組成應與立項文件和所處階段的主體設計文件一致。
2.項目平面布置與堅向布置內容與深度應能滿足推算土石方數量,布設防洪排水、邊坡防護等措施的要求。
3.項目有依托工程時,應明確依托工程相關內容及水土保持工作開展情況。
4.工程占地應明確占地性質、類型和數量,..占地應復核相關部門的意見。工程占地應符合節約用地和減少擾動的要求。
5.涉及拆遷(移民)安置與專項設施改(遷)建的,應明確規模、安置方式、建設內容等,落實水土保持責任。
6.涉及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基本農田等的,應明確相對位置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二、關于水土保持評價審查
應包括項目選址(線)、建設方案與布局、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料場設置、棄渣場設置、施工方法與工藝等。
審查時應主要關注以下內容:
1.項目選址(線)應避讓水上 流失主要預防保護區和主要治理區,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防治標準,優化施工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范圍,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方案中應提出優化方案,減少工程占地和土石方數量,截排水與攔擋措施工程等級和防洪標準應提高,提高植物措施標準,布設雨洪集蓄與沉沙設施等具體措施。
2.工程布局與建設方案應符合綠色設計要求,主體設計應開展減少工程擾動面積和土石方數量的相關工作,工程建設推薦方案應經過水土保持論證。水土保持方案中應反映論證結論并從水土保持角度提出;
3.工程占地中..占地應符合所屬行業的規定,臨時占地應既滿足施工條件又能滿足減少擾動的要求。建設項目不得占用黑土地,確需占用的,應當依法嚴格審批,并補充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4.土石方挖填數量計算應準確,土石方流向應合理可行。土石方應得到利用,對同時存在棄方和借方的項目,應充分論證其合理性。借方來源、棄方去向應明確,合法合規且可行。棄渣應開展綜合利用調查,綜合利用方案應明確可行。
5.應開展表土資源調查,其成果應包含土壤類型、項目占地范圍內表層土厚度、可剝離范圍及面積等,并應與實際相符。表土堆存位置及占地面積應明確可行,能夠滿足項目施工的要求。表土保護措施應完整有效。后期利用方向應明確可行,表土回覆應滿足土地復耕和植被恢復的要求。
6.涉及取土場的,取土場位置應明確,應對選址進行充分論證,禁止在崩塌和滑坡危險區、泥石流易發區內設置取土(石)場;涉及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基本農田等的,需提供相應資料。
取土場應開展前期調查,調查的各要素信息(地形、類型、儲量、面積、剝采比、無用層厚度及方量、匯水情況、排水情況、周邊影響范圍內重要基礎設施空間分布、占地類型、道路分布等)應準確,成果應能滿足防護工程布設的標準要求。防護措施應可行,應充分考慮表土及無用料等的臨時堆放、處置與防護。后期恢復方向應明確可行,應符合城鎮、景區等規劃要求,并與周邊景觀相互協調。
7.涉及棄渣場的,棄渣場位置應明確,應對選址進行充分論證,禁止在對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工業企業、居民點等有重大影響的區域設置;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圍內設置;禁止在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但是以提升..、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禁止在黃河干流岸線和重要支流岸線的管控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但是以提升..、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涉及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基本農田等的,需提供相關資料棄渣應優先考慮綜合利用,棄渣場設置應滿足水土保持要求,在技術經濟上合理可行。棄渣場上游匯水面積和流量大時應進行選址論證。棄渣場應開展相應的調查,4級及以上棄渣場應進行勘察,調查與勘察成果應能夠支撐棄渣場選址。棄渣堆置方案應符合規范要求,棄渣場要素信息(位置、面積、類型、地質條件、匯水情況、容量、棄渣量、坡比、周邊敏感目標空間關系等)應準確。恢復方向應明確可行,符合當地規劃要求,并與周邊景觀相協調。
8.施工組織設計內容應,并能滿足減少地表擾動和土石方挖填數量的要求
三、關于防治責任范圍和防治目標審查
應包括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防治目標等。
審查時,應主要關注以下內容:
1.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應根據項目組成、建設內容合理確定,方案應提供完整準確的防治責任范圍矢量圖,滿足監管的要求。
2.水土流失防治標準等級和指標值應根據項目所在地區水土保持敏感程度和水土流失影響程度分區確定,防治標準等級與防治指標值確定應準確,當涉及防治指標值調整時,依據應充分合理。

四、關于水土流失分析與預測審查
應包括水土流失量預測和水土流失危害分析等。
審查時,應主要關注以下內容:
1.參數計算與選取應合理準確。
2.預測結論應合理,指導性意見應具有針對性,能夠指導水土流失防治與水土保持監測。
五、關于水土保持措施布設審查
應包括措施總體布局、分區措施布設、施工要求等
審查時,應主要關注以下內容:
1.措施總體布局應結合區域水土流失及項目建設特點,因地制宜布設綜合防治措施體系,滿足對不同水土流失類型區和不同行業的特殊規定。
2.防治措施體系應做到時空全覆蓋、防治責任范圍內外的有效銜接,并應考慮與周邊環境、生態景觀和后期利用方向的協調。
3.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應明確工程級別與設計標準,并符合標準要求。截排水工程的水文及水力計算應準確,攔擋工程和截排水工程類型、型式、結構等應科學合理;土地整治措施應滿足后期恢復的要求。
4.水土保持植物措施應明確植物措施級別與設計標準,并符合標準要求。針對不同立地條件和功能要求,應提出適宜的樹草種和植物配置模式。
6.水土保持臨時措施應明確布設位置、面積,超過一個生長季的項目應考慮植物措施。
7.棄渣場級別確定應合理準確,措施等級與防洪標準符合標準要求,措施體系布置應合理;攔擋工程、截排水及順接工程等應結合地形地質條件布設,工程型式、結構等應合理可行,棄渣場和攔擋工程的穩定性結論明確可靠。坡地型和溝道型棄渣場應進行相應的水文計算。
8.開展典型措施布設的,典型措施應具有代表性,工程參數選取依據充分,計算過程科學合理,防治措施工程量計算準確。
9.取土場、道路等邊坡防護應優先考慮生態防護型式,方案中應采取防止邊坡溜渣的針對性措施。
六、關于水土保持監測審查
應包括監測范圍和時段、內容和方法、點位布設、實施條件和成果等。
審查時,應主要關注以下內容:
1.應明確監測范圍,合理確定監測時段,監測內容應該明確,方法、頻次、點位布設應符合實際并能滿足標準要求。
2.監測成果應能滿足指導施工和監管要求。
3.對3級及以上棄渣場應采取視頻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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